以案释法|冒充苹果官方维修点 被判退一赔三

 家电维修自学网   2024-04-20 20:25:53    831 人阅读  0 条评论

时间:2018年11月5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小明因苹果手机“主板漏电,耗电自动关机”,至A公司店面维修手机,该店面显示名称为“iphone的图形标志+苹果客户维修中心”。A公司提供维修并收取小明维修费用1000元。维修后第三天小明发现手机问题比以前更为严重,在协商无果情况下,小明遂以A公司假冒苹果官方维修中心,进行虚假宣传及欺诈等为由,起诉A公司返还维修费用1000元并按维修费用的三倍3000元赔偿。

案情回放

2018年1月28日,小明前往A公司的店面维修手机,A公司为小明更换一套电源IC芯片并收取小明维修费1000元。小明在手机维修后第三天发现手机问题更加严重,便产生怀疑,其查刷卡账单发现A公司真实的名字为“厦门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店堂广告显示名称为“iphone的图形标志+苹果客户维修中心”,且A公司网站名称为“苹果(厦门)维修服务中心”,网站界面显示“中国(厦门)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并有“温馨提示:为了您的权益,本公司厦门维修服务网点在XX大厦2楼,其他地方均不是。”在与A公司网络客服对话中,小明得到 “这里是厦门的苹果客户维修中心”的回复,并被告知“这边是有专业检测机器的”。

小明认为其因A公司的欺骗及误导才选择在其公司的店面内维修手机,A公司假冒苹果授权的维修中心,进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遂起诉A公司退款并赔偿。一审法院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公司维修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店面、网站上做出让消费者认为其店面系苹果公司授权维修点的表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遂判决A公司返还小明维修费用1000元并赔偿维修费用的三倍3000元。

一审宣判后,A公司认为其没有构成欺诈,上诉至厦门中院。

庭审现场

二审中,双方在庭审中围绕A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展开激烈辩论,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小明:A公司构成欺诈,必须退一赔三

“A公司采用苹果客户维修点名称代替公司真实名称,还用苹果图形商标作为其公司商标,彻头彻尾将自己伪装成苹果公司官方维修点。我是在被A公司误导后,误以为其是苹果公司官方维修点,才与其订立的维修合同。”陈述时,小明强调。

“我是事后在苹果官网上查询,才知道A公司不是苹果公司官方维修点,但A公司自始至终都在向我隐瞒这个事实。”小明坚持认为,“A公司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应当退一赔三,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请求!”

A公司:不存在欺诈,未损害消费者权益

A公司认为,其早期在店面大堂、网站等宣传时使用了苹果图形标志,目的是为向消费者表明其为苹果手机专业的维修网点,有维修苹果手机的业务范围,并非意在误导与欺骗消费者。A公司维修网点曾被冒充、误认地址,故在网站中标注本公司厦门维修服务网点在XX大厦2楼,其他地方均不是。A公司认为小明是在明知A公司并非苹果官方授权网点仍作出同意维修手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另外,A公司主张其有维修保修期服务,但小明没有向A公司主张过保修权利。A公司还强调:“一审判决之后,我们就把公司招牌中‘苹果’两个字和‘苹果’图案都去掉了,我们没有欺诈的意图。”

法院:A公司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A公司在其店面内布置内容为“iphone的图形标志+苹果客户维修中心”的大幅店堂广告,其网站名称为“苹果(厦门)维修服务中心”,且网站界面显示“中国(厦门)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并详细注明“服务地址”,还有“温馨提示:为了您的权益,本公司厦门维修服务网点在xx大厦2楼,其他地方均不是。”上述宣传,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A公司就是苹果公司在厦门授权维修点或客户服务中心。

在小明与A公司网络客服对话中,当小明问“你们是苹果公司官方授权的维修中心是吧?”客服并未对小明的询问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而是回答“这里是厦门的苹果客户维修中心”;当小明进一步表示“需要到苹果公司授权的维修点才有专业检测机器”,客服回复“这边是有专业检测机器的”,该回复亦足以让消费者产生A公司是苹果公司授权维修点的误解。

A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公司维修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店面、网站上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据此,厦门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连线法官

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如何认定?本案二审承办法官王思思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的店面布置及网站宣传,已经足以让消费者引起误解,误认为其为苹果公司授权的维修点;在消费者明确提问其是否是苹果公司官方授权的维修中心时,A公司网络客服的回答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A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是显而易见的。

王思思表示,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任何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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